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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第四中学住宿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5-26 丨 文章作者:吴孔平 丨 阅读次数:3220

为了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,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学习及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,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并结合合肥四中住宿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合肥市第四中学住宿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》。根据住宿生违纪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班级批评教育,全校通报批评,警告,严重警告,记过,取消住宿资格等相关处罚。

 

第一条: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给予班级批评教育

1、起床:生活老师多次唤醒督促而赖床不起,影响他人值日;

2、迟到:去教学区迟到或回宿舍午休、晚寝、晚自习迟到;

3、内务:起床后不叠被或不整理好自己物品的;

4、值日:值日生不值日的;

5、午休:午间静校期间串寝、喧哗打闹,影响他人休息;

6、晚自习:在宿舍晚自习期间讲话聊天、吃东西、打开水影响他人学习;

7、打球:在宿舍区走廊打球、踢球等运动。

8、电子产品:携带手机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,但未被发现使用;

9、违纪物品:携带以下违禁物品,例如:刀具、打火机、扑克、激光笔、电吹风、电暖宝、电夹板、多功能插线板等(因学习需要,经学校同意带的除外),但未被发现使用。

第二条   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。

1、电子产品:携带且被发现使用手机、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;

2、违纪物品:携带且被发现使用以下违禁物品,例如:刀具、打火机、扑克、激光笔、电吹风、电暖宝、电夹板、多功能插线板等(因学习需要,经学校同意带的除外),

3、晚寝:熄灯后串寝、吵闹、聊天等违纪行为。

第三条 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1、私自留校:未经批准,擅自留校;

2、擅自离校:未经批准,擅自离校;

3、破坏公物:损坏电话,门窗 ,水电设施,消防设备,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;

4、留宿他人:在宿舍区擅自留宿他人的。

 

第四条 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视情节严重可给予校级记过处分。

1、吸烟酗酒:在生活区吸烟酗酒的,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不服管理:辱骂,顶撞老师,不服从生活老师管理的,一经发现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第五条 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校级记过处分,同时视情节严重可给予取消住宿资格处分。

1、打架:在宿舍区打架斗殴;

2、偷盗:在宿舍区偷盗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。

第六条 未列入《合肥市第四中学住宿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》的,依据《合肥四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》执行。

第七条 凡一学期有二人次学生被处以警告处分及以上(含警告处分)的寝室,取消该寝室评选优秀文明寝室资格。

第八条 全校通报批评3次,视同一次警告处分;警告处分二次,视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;严重警告两次,视同一次记过处分;记过处分两次,视同取消住宿资格处分。

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第四中学学生处全权解释。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
第十条 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。

 

合肥市第四中学学生处

2018年9月